对出境游收交押金的质疑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 吴道富
一年一度的“十一”黄金周又将到了,具备经营出国旅游资格的旅行社都会把握这一良机。但据了解,不少旅行社在办理出国游业务时,要求游客交纳押金,目的是防范游客在国外滞留不归。笔者不禁纳闷,要游客交押金与法是否有据,其有效性合理性究竟如何? 国务院颁发施行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该《办法》第32条相应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有关押金之类的问题,笔者查阅了国家现行有关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有《旅行社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这笔质量保证金的用途是当旅行社与游客发生纠纷涉及赔偿问题时,如果旅行社不予赔偿或一时无力赔偿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此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此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与旅行社擅自设定要交押金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目的。 旅游是一种休闲消费,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如果游客愿意交押金,甚至是高额的,那这是双方自愿约定,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如果说游客压根儿就不愿意,而是组团旅行社单方面在格式合同中要求游客先交押金然后再订立出国游合同,那完全是旅行社单方的意思表示,游客并无作出承诺,那这样的合同条款无疑就是霸王条款。 笔者上述看法,也许经营出国组团旅游的旅行社会有不同想法:你说得倒容易,一旦发生游客真的在国外滞留不归,那组团旅行社可就糟了。但是,既然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旅行社擅自作主向游客收取押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另则,旅行社要所有出国游客首先交押金,是否会损害无滞留意图的公民的人格权呢?因为,你是对所有出国游客都不信任,而实际上发生滞留不归者毕竟只是极少数人,那么对大多数出国游客的人格尊严已受到了怀疑和损害。法律规定,一旦发生旅游者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除此之外目前尚无更有效的其他合法措施和手段。退一步说,如果交了押金是否就能有效阻止游客在国外滞留不归?事实也未必如此,不妨设想一下,真的想利用出国旅游之机滞留不归、非法移民者也不一定因为有押金而放弃这个恶意。 非法移民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比较普遍现象,要有效遏止这种现象应当通过法律和合法行政手段才有可能逐步得到规范和解决,旅行社擅作主张要游客交押金与法有悖。 |